機關對公司登記的管轄權怎么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1.國家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 3.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4.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5.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下列公司的登記: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3.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5.國家工產(chǎn)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公司。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qū)的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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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公司登記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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